栏目:股票理财 作者:怎么买股票 更新:2025-10-22 阅读:6
<怎么买股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的起诉书详情怎么买股票>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19〕1305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同年9月3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谎称可以订购到进口汽车,通过收取预付款、订金等方法,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等三人购车款项共计人民币101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买房产和消费等用途,并于2017年12月逃匿境外。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对被害人胡某某谎称可以人民币430万元为其购买法拉利F12型豪车,欺骗胡某某支付430万元购车款至其控制的李某某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等用途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的起诉书详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的起诉书详情,并以该车无法上牌等理由搪塞被害人。在胡某某改选购买法拉利GT4C型豪车后,被告人吴某又谎称已将原车款全部转至长沙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仅支付50万元预付款。至2018年1月,被害人胡某某又支付380元后才从上述公司购得售价为430万元的法拉利GT4C型豪车,实际被骗380万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对被害人郑某某谎称可以为其订购阿巴斯695型豪车,欺骗郑某某支付50万元订金至其控制的李某某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等用途。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谎称可为郑某某订购保时捷918型豪车,欺骗郑某某转账300万元至其控制的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购房及消费等用途。
3.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对被害人高某某谎称可以为其订购阿尔法汽车和迈巴赫S680型豪车,先后欺骗高某某支付阿尔法汽车订金200万元和迈巴赫S680型豪车定金150万元至其控制的周某某银行账户,除用于为高某某支付阿尔法汽车部分价款40万元外,均用于还债和消费等。因被害人发现被骗,被告人吴某于被害人报案前归还高某某30万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吴某藏匿于柬埔寨金边市。经国际合作,柬埔寨移民局于2019年5月28日将吴某抓获,同年6月4日23时许将其移交我公安机关民警,我民警押解其乘坐当日起飞我民航飞机回国。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杨某甲、马某某证言、相关汽车销售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金融诈骗案委托起诉书,证实被告人吴某以购买法拉利豪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380万元。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电子银行查询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吴某以购买保时捷、阿巴斯等豪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50万元。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证言、相关汽车销售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吴某以批发采购阿尔法汽车及购买迈巴赫豪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310万元,后吴某于案发前归还高某某30万元。
4.证人李某某、周某某、杨某乙证言、工商登记材料、不动产查询资料,证实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由吴某控制,其三人的相关银行卡均也由吴某控制并使用和吴某购车购房等消费的情况。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手机及查封相关房产并随案移送。
6.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吴某的到案情况。
7.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吴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金融诈骗案委托起诉书,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金融诈骗案委托起诉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涉嫌诈骗罪的起诉书详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作案的方式、次数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海强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 ****。
2.侦查卷宗10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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