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股票理财 作者:怎么买股票 更新:2026-01-23 阅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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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城国
主要管理人员:苏城国,系海丝万创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目前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丁荣路御殿花园5号楼商业楼3楼302-50
营业期限:2019年12月26日至2049年12月25日
经营范围: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管理模式: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能力,促进金融与产业的结合。
(2)出资认缴情况
注:杜晓鹏先生不在公司任职证券时报电子报让您通过手机APP和网站免费实时阅读重大财经新闻和上市公司公告。,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海丝万创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20%的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丝万创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无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与本公司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的安排,与第三方亦不存在影响本公司利益的安排。
(3)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海丝万创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具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编号:)。
(4)主要投资领域
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包括不限于行业信息化、云计算、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
(5)近一年经营状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丝万创经审计的总资产7.42万元,净资产236.32万元,营业收入0.07万元,净利润-13.68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海丝万创未经审计的总资产281.28万元,净资产282.42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91万元。
2、有限合伙人
颜雨声,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颜雨声先生非本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
(三)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丁荣路39号御殿花园5号楼商业楼2楼210-11
成立时间:2021年3月8日
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
合伙企业期限:2021年3月8日至2071年3月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基金存续期:5(3+2)年证券时报电子报让您通过手机APP和网站免费实时阅读重大财经新闻和上市公司公告。,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于第3个年度届满日前提前终止投资存续期,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提前终止的通知,否则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存续期可自动顺延至第5个年度届满日前。若投资项目存续期间发生提前退出的情形,投资项目将提前终止。如因项目需要,超过上述合伙企业的投资存续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
投资范围:投资新兴信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新信息技术产业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等。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协同关系。
投资项目和计划:暂未确定具体投资项目。
(1)《海丝合伙协议》签订时,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公司与上述其他投资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上述各方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且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意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在上述其他投资各方任职的情况,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本次公司参与投资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出资缴付情况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为分期缴纳,普通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0万人民币。后续实缴出资厦门追日投资合伙企业,原则上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需要,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后30日内缴付出资。
公司(有限合伙人)已于2021年5月27日缴纳认缴出资100万元;颜雨声(有限合伙人)已于2021年5月25日缴纳认缴出资100万元;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已于2021年5月26日缴纳认缴出资1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合伙人已完成本合伙企业的首期出资。
(3)基金登记及备案
海丝万创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泉州海丝起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管理人名称: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06月08日
(四)《海丝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资
(1)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2)本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以现金形式缴付。有限合伙人在认缴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应低于100万人民币,且认购金额须为10万元的整数倍
(3)与出资相关的特别约定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为分期缴纳厦门追日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为100万人民币,且应当在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后续实缴出资,原则上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需要,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后30日内缴付出资。
若因有限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时缴付其认缴的出资,导致本合伙企业违反任何文件中的任何约定,以及/或导致本合伙企业及/或普通合伙人被相关方追究任何责任,则违约的有限合伙人应就普通合伙人及/或本合伙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
(1)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的权力
1)普通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
2)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3)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4)管理和维护本合伙企业的资产。
5)开立、维护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财产的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文件。
11)对本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回收;
12)变更其委派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13)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4)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3)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负有忠诚、勤勉义务。
3)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供合伙人备查。当合伙人名单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修改时,普通合伙人应相应更新合伙人登记册,并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普通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且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对外担保、质押等可能引起第三方要求处置该基金份额。。
5)执行重大事件及投资管理信息报告编制职责。
6)根据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泉州海丝万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法律规定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本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6)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权限
1)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管理措施及决策,签署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3)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4)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聘任(或解聘)合适的人员或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之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厦门追日投资合伙企业,并签署相关文件。
5)负责组织文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6)负责组织召集合伙人会议。
7)代表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
(7)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
在发生下列事件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的,本合伙企业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散(若尚处于投资期内,则投资期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1)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以及执行合伙事务时有《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并、分立或企业形式变更、或解散、清算、破产等清算事件,从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能或义务的。
前述1)、2)项所述事件统称“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
(8)责任的限制
除非发生普通合伙人违约事件,否则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之雇员及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本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本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本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超越本合伙企业授权范围所引起。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及合伙权益转让
在本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本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经超过2/3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推荐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认可并接受后,该法人即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新的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
(1)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2)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加合伙人大会,并以其实缴出资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可查阅本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根据本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以及提出其他相应权利救济;
6)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8)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的向本企业出资。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企业的费用。
3)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本企业。
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且不得将自己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对外担保、质押等可能引起第三方要求处置该基金份额。
5)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本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4)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全体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在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存续期间,在下列前提条件获得满足后,有限合伙人(就本条而言,下称“转让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权益:
1)事先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
2)受让该合伙权益的受让人(就本条而言,下称“受让人”)被接纳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后,成为本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与有限合伙人有关的事项均应适用于受让人,而且受让人应以其受让的合伙权益为限,继承转让人在本协议中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受让人需满足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受让人只有在本条约定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并且已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后,方可被认为已被本合伙企业接纳为有限合伙人。
(6)新增合伙人的入伙
1)新增合伙人的决策程序
新增有限合伙人入伙只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新增普通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增合伙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增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增合伙人入伙后,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按照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选择适当的有限合伙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签订入伙协议并安排缴纳出资事宜。
(7)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在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存续期间,除“(5)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中约定的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如果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经合伙人会议通过,(1)可由其他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承继该退伙之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2)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若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宣告破产等)导致本合伙企业违反相关约定,或导致本合伙企业及/或普通合伙人被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就普通合伙人及/或本合伙企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建立一个由3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全体合伙人负责,负责与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决策及退出有关的一切事宜的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
注:目前公司已委派1人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权
本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并委派代表具体执行管理投资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投资收益方案的制定;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项目退出、资本运作等做出决议,具体包括收购、持有、保留、管理、监督、拥有、表决、重组、出售、转换、保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伙企业持有或代表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其中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和闲置资金各种临时投资;
3)对委派合适人选代表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
4)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条件做出决议;
5)决定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
6)对其他涉及合伙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等。
(3)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主要为寻找并投资新兴信息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高新信息技术产业的成长期或成熟期企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货币基金产品等。
(4)投资限制
1)有限合伙不得从事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流通股股份的交易(证券交易),但是前述证券交易不包括有限合伙在从所投资项目退出时进行的证券交易以及通过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中国法律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所允许的方式从非散户手中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配售的股份等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时报电子报让您通过手机APP和网站免费实时阅读重大财经新闻和上市公司公告。,不得进行使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有限合伙不得对除投资组合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5、收益分配

